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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相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药监械管〔2023〕1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为确保全市医疗器械年度自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1.上报主体。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含自行生产、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三种情形),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港澳台参照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按照信息系统提示,填报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情况。

  2.上报路径。登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https://yjj.sh.gov.cn/)首页下方的“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进行上报。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可以在“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首页进行“账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登录账号等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联系人。

  3.时间节点。本年度填报工作自2023年2月20日开始,于2023年3月31日前结束。

  二、监管要求

  1.总体要求。更规范、高质量的自查报告便于监管部门掌握企业运行情况、防控潜在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市区两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查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企业自查报告,科学分析、合理部署日常监管工作。

  2.职责分工。稽查局、浦东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二、三类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的通知催报和形式审核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一类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报告的通知催报和形式审核工作。

  3.处置措施。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自查报告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查处,并将企业纳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对于无法取得联系、去向不明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zx-ylqx/20230131/1e295ab80e5d4b7589636119ffb327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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