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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局对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清理,有1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颁布和实施主体,将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按照“三定”事权划分和权责清单,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划归市药监局实施。

  

  政策原文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ZWGK149660/ZFGZ149668/zcjdyjj/202301/t20230129_608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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