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会议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省各相关经营者:

  随着我省各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常用感冒、抗病毒、止咳、退烧类药品和抗原试剂盒等医药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医药用品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核定经营成本,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防疫用品和服务的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扰乱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全省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yjj.henan.gov.cn/2022/12-28/266301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