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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0日


  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非临床药士、非临床药师、非临床主管药师、非临床副主任药师、非临床主任药师。

  第四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已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对应非临床药学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开展同行专家评价机制。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非临床副主任药师

  1.申报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执业药师须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非临床主任药师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非临床主任药师职称评审。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非临床副主任药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本专业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较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或较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下级非临床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任非临床主管药师以来,能力、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或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或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颁布。

  (2)主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4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担任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累积满2年或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累积满1年,主持编制GMP、GSP质量体系等文件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符合性检查。

  (3)主持完成国家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督、质量评价等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市(厅)级以上药品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10份以上。

  (4)每年参加国家级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表扬或奖励。

  (5)主持或作为技术专家、统计专家参加省级以上能力验证计划工作1次以上;或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取得资格后年均签发报告100批以上。

  (6)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00例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0例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上报药品安全风险信号并被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1例或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2例以上。

  5.任非临床主管药师以来,成果、学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

  (2)独著或作为编委成员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累积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排名第2位)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主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省级专业学会奖项(排名前5位)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3位)。

  (5)主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验收。

  (6)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二)非临床主任药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精通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研究方法,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独立解决复杂、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非临床副主任药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以来,能力、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6位)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参与(排名前3位)制修订国家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指南)1项以上并颁布;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指南)3项以上并颁布。

  (2)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国家级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药品监管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4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书面表扬或奖励。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1位)或统计专家(排名第1位)承担全国性能力验证工作。

  (4)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00例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0例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上报药品安全风险信号并被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2例或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4例以上。

  (5)担任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累积满5年或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累积满2年,参加省级以上GSP、GMP教材编写并出版。

  6.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以来,成果、学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位);或主持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

  (2)独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累积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收录期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主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3位)、省级专业学会奖项(排名前3位)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排名第1位)2项以上。

  (5)作为负责人、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0万元(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非临床副主任药师。

  (一)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4.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5.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家级标准并发布2项。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9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非临床主任药师。

  (一)受聘担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4.在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

  5.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际标准并发布1项。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

  第十四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五条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

  (三)非临床主任药师申报人员。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二)药学相关专业为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两位为10的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专业。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非临床副主任中药师、非临床主任中药师视同为非临床副主任药师、非临床主任药师。

  (四)本条件中“药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等。

  (五)国家级、省级药品现场检查分别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

  (六)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参与”“主研人员”是指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

  (七)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八)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九)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十二)表彰、表扬、奖励,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需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临床批件,需提交批件和单位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件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c103191/2022/12/30/e7f297ab428d46da8b968ae54a1c3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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