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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 )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附件1)、出口准许证(附件2)。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

  三、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准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下载进出口电子准许证。

  四、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准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准许证使用情况,药品名称、包装规格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据反馈国家药监局。

  五、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自然年。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六、医务人员为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附件3)。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前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准许证式样

  2.出口准许证式样

  3.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式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1222172008153.html

相关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2年第115号附件1.pdf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2年第115号附件2.pdf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2年第115号附件3.pdf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21223/7548543ff2f7400196733194afe2aa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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