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实施意见,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四川省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四川中医药强省建设,11月25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支持中医创新技术、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等20条措施。其中,多条措施与居民就诊需求直接相关。《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设置“玻璃门”“隐形门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已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支持中医创新技术。完善新增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常态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支持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特需)、中医体质辨识(特需)、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特需)等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促进中药优质优价。以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为基础,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支持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推进中医药使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与治疗有关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照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及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
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在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中遴选发布符合四川实际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推进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来源:红星新闻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zcjd/2022/11/29/aace54090c7c4fc7a98dd9bdbe45aa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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