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度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有利于提升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解决制约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二)立项范围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我省省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交叉重复。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有必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强制执行的项目优先列入立项计划。
3.立项重点领域: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立项建议应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研究基础,行业内广泛认可。应包括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三)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在以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牵头承担同一领域的多个标准。
(四)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和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通过网络和书面材料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二)具体报送方式。将所填写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指定地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四)报送的立项建议,经过规定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列入2023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李敬晶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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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hlj.gov.cn/pages/63b3ea5512c15bae9b0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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