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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保障正常就医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晋卫医发〔2022〕2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互联网医疗行为,畅通电子处方流转渠道,服务患者就医和便捷取药,进一步保障好当前疫情形势下的正常诊疗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常态化互联网医疗服务

  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线上咨询和在线复诊业务,开展处方用药审核、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外配服务。严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二、畅通医院药店处方流转通道

  鼓励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电子处方流转系统,通过实时在线和视频面对面诊疗方式进行线上复诊,接诊医师应当掌握患者首诊资料,为患者开具首诊病情相关治疗药物的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在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作为患者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的凭证,实现患者方便快捷就近购药。

  三、做好当前正常诊疗秩序保障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下,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部署,已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医院通过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未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自建的“互联网诊疗APP”小程序等形式,开展互联网咨询和问诊,方面群众和居家阳性感染者需求。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指南》居家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如:发热、咽干咽痛、咳嗽咳痰、干咳无痰、流鼻涕、鼻塞、恶心呕吐)的中、西药处方。接诊医师与患者的互联网诊疗记录,可以作为患者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的凭证,并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不受冲击。

  四、工作要求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医疗进行首诊,转为常态化防控阶段后(截止时间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公示时间为准),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tzgg/gsgg/202212/t20221225_7675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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