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的通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的通告

时间:2022-12-24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98号)要求,现将青海省药品监管系统“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通告如下:

  一、国产药品再注册

  (一)事项编码

  000172031000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基本目录

  编码

  000172031000

  法定期限

  120个工作日(包含资料审查、技术审查等)

  承诺期限

  45个工作日(包含资料审查、技术审查等3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25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42条;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14、122条。

  (四)必要条件

  1.有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

  (五)禁止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未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5.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六)申报材料

  1.《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2.药品注册批件及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5.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7.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8.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9.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10.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11.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七)办理流程

  

  (八)收费依据

  无收费事项

  

  二、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一)事项编码

  002072041001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事项编码

  00207204100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包含形式审查、技术复核等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包含形式审查、技术复核等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25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22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10项。

  (四)必要条件

  1.有效的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

  2.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4.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禁止性条件

  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国产药品补充申请表》;

  2.药品注册批件及补充申请批件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6.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7.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8.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9.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10.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1.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1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13.药学研究资料(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14.临床试验资料(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15.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16.提供临床试验文献资料;

  17.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备注:

  (1)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需提交1-6项资料;

  (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需提交1-3、4-5(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7-8项资料;

  (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需提交1-3、4-5(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8-10项资料;

  (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需提交1-5、8-9项资料;

  (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需提交1-5、11项资料;

  (6)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需提交1-5、15-16项资料;

  (7)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需提交1-3、5、12项资料;

  (8)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需提交1-5、13-14项资料;

  (9)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需提交1-3、5(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17项资料;

  (10)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需提交1-4、5(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13项资料。

  (七)、办理流程

  

  (八)、收费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三、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一)事项编码

  000172029001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个人

  事项编码

  000172029001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12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必要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拟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要求

  来源渠道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国家药监局网站

  材料来源

  登录互联网 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注意:未注册用户请按要求“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登录后在标题栏单击“其他”,再在“主题”项目中选“综合”,选择“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办理”→青海省→ 请仔细阅读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含注意事项) →网上全程办理/网上办理,窗口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 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初始密码6个1)→ 网上填写申请表 → 暂存 → 打印申请表,经执业单位负责人作“考核同意”意见、签名,盖公章、填日期,按“办理指南”仔细填写相关内容,承诺人签名后务必按手印,填日期,拍照后上传,依附件列表上传相关信息,提交审批。无须提交其它纸质材料。

  受理标准

  写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公章务必与执业单位的名称完成一致;承诺栏承诺人签名后必须按手印,并填写日期。

  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3

  居民身份证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4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5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申请人自备

  (六)办理流程

  1.初审2.受理3.审批4.办 结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事项

  (八)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常见问题

  

  1

  问

  首次注册要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吗?

  答

  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2016年至2020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分。自2021年11月份起每年累计不少于30分。当年申请注册,不需要提交学分证明。)

  2

  问

  如何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同时在线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机构签收受理→审批→签发打印注册证书→取证(寄证或窗口自取)。

  注意:选择窗口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申请表需盖执业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申请表、委托书和复印件须盖执业单位公章;选择快递取件(到付款),务必核实基本信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

  

  四、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一)事项编码

  000172029002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个人

  事项编码

  000172029002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12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必要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拟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五)办理材料

  

  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要求

  来源渠道

  1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国家药监局网站

  材料来源

  登录互联网 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注意:未注册用户请按要求“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登录后在标题栏单击“其他”,再在“主题”项目中选“综合”,选择“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办理”→青海省→ 请仔细阅读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含注意事项) →网上全程办理/网上办理,窗口受理 → 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 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初始密码6个1)→ 网上填写申请表 → 暂存 → 打印申请表,经执业单位负责人作“考核同意”意见、签名,盖公章、填日期,按“办理指南”仔细填写相关内容,承诺人签名后务必按手印,填日期,拍照后上传,依附件列表上传相关信息,提交审批。无须提交其它纸质材料。

  受理标准

  写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公章务必与执业单位的名称完成一致;承诺栏承诺人签名后必须按手印,并填写日期。

  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3

  居民身份证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4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5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申请人自备

  (六)办理流程

  1.初审2.受理3.审批4.办 结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事项

  (八)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常见问题

  

  1

  问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吗?

  答

  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2016年至2020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分。自2021年11月份起每年累计不少于30分。当年申请注册,不需要提交学分证明。

  2

  问

  如何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同时在线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机构签收受理→审批→签发打印注册证书→取证(寄证或窗口自取)。

  注意:选择窗口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学分证明,申请表需盖执业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申请表、委托书和复印件须盖执业单位公章;选择快递取件(到付款),务必核实基本信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

  

  五、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一)事项编码

  000172029003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个人

  事项编码

  000172029003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12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必要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拟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要求

  来源渠道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国家药监局网站

  材料来源

  登录互联网 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注意:未注册用户请按要求“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登录后在标题栏单击“其他”,再在“主题”项目中选“综合”,选择“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办理”→青海省→ 请仔细阅读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含注意事项) →网上全程办理/网上办理,窗口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 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初始密码6个1)→ 网上填写申请表 → 暂存 → 打印申请表,经执业单位负责人作“考核同意”意见、签名,盖公章、填日期,按“办理指南”仔细填写相关内容,承诺人签名后务必按手印,填日期,拍照后上传,依附件列表上传相关信息,提交审批。无须提交其它纸质材料。

  

  受理标准

  写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公章务必与执业单位的名称完成一致;承诺栏承诺人签名后必须按手印,并填写日期。

  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3

  居民身份证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4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5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申请人自备

  (六)办理流程

  1.初审2.受理3.审批4.办 结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事项

  (八)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常见问题

  

  1

  问

  变更注册要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吗?

  答

  需要。2016年至2020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分。自2021年11月份起每年累计不少于30分。当年申请注册,不需要提交学分证明。

  2

  问

  如何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同时在线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机构签收受理→审批→签发打印注册证书→取证(寄证或窗口自取)。

  注意:选择窗口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学分证明,申请表需盖执业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申请表两份,申请表、委托书和复印件须盖执业单位公章;选择快递取件(到付款),务必核实基本信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

  

  六、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一)事项编码

  000172029004

  (二)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省 级

  服务对象

  个人

  事项编码

  000172029004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28、8865612

  投诉电话

  0971-8865606、8865622

  

  (三)必要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拟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要求

  来源渠道

  1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国家药监局网站

  登录互联网 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注意:未注册用户请按要求“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登录后在标题栏单击“其他”,再在“主题”项目中选“综合”,选择“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办理”→青海省→ 请仔细阅读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含注意事项) →网上全程办理/网上办理,窗口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 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初始密码6个1)→ 网上填写申请表 → 暂存 → 打印申请表,经执业单位负责人作“考核同意”意见、签名,盖公章、填日期,按“办理指南”仔细填写相关内容,承诺人签名后务必按手印,填日期,拍照后上传,依附件列表上传相关信息,提交审批。无须提交其它纸质材料。

  2

  居民身份证

  必要

  形式:电子

  类型:无

  政府部门核发

  (六)办理流程

  1.初审2.受理3.审批4.办 结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事项

  (八)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常见问题

  

  1

  问

  注销注册申请表的承诺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本人吗?

  答

  不是。可以是执业药师本人也可以是执业单位负责人,依注销注册原因确定。

  2

  问

  如何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同时在线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机构签收受理→审批→签发打印注册证书→发证。

  注意:注销注册需交还原注册证至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窗口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和复印件须盖执业单位公章;选择快递,请务必核实收件地址。

  


原文链接:http://yp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YJJ?Article_ID=60FBA365-1CAF-4FD3-BF30-A06C37722C8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