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书面调研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2〕183号)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2号)要求,全面掌握《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各地修订意见建议,经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同意,在全区开展书面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书面调研时间
2022年10月10日至20日
二、书面调研内容
(一)《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充分准备。开展书面调研,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办法》修订的针对性、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二)严密组织,确保质量。要及时组织法规、药品监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集思广益,尽可能多的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所提修订意见建议的质量,保证书面调研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明确责任,按时完成。此次书面调研工作时间紧、标准高,各单位要指定牵头部门、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撰写调研材料,请于10月20日下午17:00前将书面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永清
联系电话:0951-6042041、15809666088
传真:0951-6042223 邮箱:yjjzcfg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wj11/gzwj_37845/zcfgc/202212/t20221212_388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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