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关于启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的通告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 第10号
关于启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的通告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为提升信息报告效率,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开发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见附件)。 福建省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需通过该系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信息;主体为药品零售企业的,需通过该系统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局市场监管局报告。原则上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均应通过该系统提交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交纸质材料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使用流程图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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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gstg/tzgg/202211/t20221130_6066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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