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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2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2-11-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

  2022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29日,当事人牵头制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安局蓟州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蓟州区零散建筑垃圾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拥有运输车辆大于等于15辆;零散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运输车辆须车总长小于6200mm且总质量小于1800kg;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未取得名录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上述文件印发后,当事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对运输企业进入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行政审批,制定《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并对违反《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规定和流程》有关规定、未取得资质开展此项业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调查时,蓟州区仅有9家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限定运输车辆尺寸、质量导致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用户只能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的9家运输企业中选取,限定了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用户对运输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两文件并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放宽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不再设置15台以上准入条件及运输车辆长度、质量相关参数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再次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gs/202211/t20221124_6041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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