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1-22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市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2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明确,《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设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原文链接:http://yjj.shanxi.gov.cn/xwzx/szyw/202211/t20221117_74460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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