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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0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确保《清单》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关于“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药品执法裁量权,促进药品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的出台是落实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制定《清单》有利于规范行使药品行政处罚权,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药品执法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列举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共16项,每项违法行为均明确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其中4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9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3项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事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并依据药械化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清单》实施的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求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执行《清单》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加强工作督促检查。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不予处罚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以确保全面、准确落实。

  四、《清单》中所列不予处罚事项动态管理

  《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不是固定的,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不予处罚制度执行具体情况,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依法动态调整《清单》,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原文链接:http://yjj.guizhou.gov.cn/jdhy/zcjd/wzjd/202210/t20221031_7696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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