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国家药监局批准药品电子注册证统一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2-11-02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综药注函〔2022〕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2年第83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电子注册证统一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其中,“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材补充批件”以及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的境内注册事项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所用印章由原印章调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使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编号(1—31)自202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请于12月31日前缴回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0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1031143128168.html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21031/82762c11c7b14e7ba74bf8bf4f35a0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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