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延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2-10-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5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延续、补发的许可证件,许可证号的编排方式由“桂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桂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由“桂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变更为“桂X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
对于上述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标识为“桂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桂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的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5月1日,但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131731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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