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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10-2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综〔20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和《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今年将继续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通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安全月”活动时间为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各地应结合实际,在此期间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本地“安全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1月底前举办。

  二、活动主题

  2022年“安全月”的主题为“安全用药同心同行”。

  三、宣传重点

  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关键一年。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今年的“安全月”活动将围绕国家药监局重点工作,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切实发挥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一)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成果。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突出展示我国当前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宣传改革创新的成果发展。展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一年来,药品监管重点领域能力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提升药品监管形象。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形成有效的科普引导,切实发挥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参照《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策划开展“安全月”活动。严格执行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新冠疫情防控,防止聚集性感染事件发生,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宣传活动。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使用统一的“安全月”标志,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在“安全月”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搞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地要注意总结“安全月”活动的成效经验,及时汇总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9日前将活动总结材料(电子版)报中国药学会。

  活动管理办公室: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人:张蕾

  电话:13581656434

  邮箱:kpb@cpa.org.cn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联系人:宋元栋

  电话:010-88330787

  附件: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0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1018100934196.html

相关附件: 药监综〔2022〕84号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21019/fb077de6782243fdb73253fc3516c7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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