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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19年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以下简称《补偿办法(2019年版)》)。现将该《补偿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属于全国较早出台补偿政策的省份之一。2011年5月,原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1〕2号,以下简称原《补偿办法》),明确了补偿程序、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后相继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3号),进一步调整了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并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关爱救助措施,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原《补偿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诊断和鉴定,补偿标准及测算办法,申请、受理与补偿,附则等五个章节,分别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补偿原则,异常反应诊断和鉴定专家组构成、分级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异常反应补偿的申请、受理和补偿流程,以及本办法的适用期做了规定,

  三、主要变化

  (一)总则

  增加了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规定,即“2005年6月1日以后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二)诊断和鉴定

  1.增加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诊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增加了死亡病例尸检费用的承担方式,即“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3.将调查诊断结论书送达相关各方的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为“10日”;并将报送部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改为“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增加了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等级鉴定,损害等级应符合损害鉴定时的病情。”

  5.增加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程序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明显错误时,可以要求其重新进行。”

  (三)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增加了“同时接种多种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难以判断哪种疫苗所致的,补偿按照所接种疫苗数量进行均摊计算。”

  (四)申请、受理与补偿

  1.在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提交材料时,删除了“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治病历复印件。包括与诊治有关的门诊病例、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2.增加了“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受理申请,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3.增加了“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补偿受理申请后,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程序性存在问题的退回予以纠正;对审核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经济补偿审批书,并将补偿受理申请书、经济补偿审批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报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4.增加了“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补偿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审核存的问题的退回予以纠正,对审核合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增加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拨付补偿资金后30日内将补偿协议书和补偿费用拨付凭证等资料逐级上报至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209/t20220923_4076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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