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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相关人员的通知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药管〔2022〕5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明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相关人员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监管办,市药化审评查验中心:

  为持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中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如下: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及2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1名具有中药调剂能力的人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审核,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联系人:王艳杰,联系电话:23520839。

  

                                  2022年10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XWDT149660/GZTZ149685/202210/t20221011_6006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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