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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桂中医药规划发〔202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道地药材可持续、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不断提升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药监局共同组织开展2022年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遴选中药材示范基地,促进中药材产地标准化种植和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初加工,提升生产效率,促进流通使用,引导形成中药材生产聚集、区域联动、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中药材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程序

  (一)县级联合初审。

  中药材示范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二)市级联合推荐。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七部门复审,形成审核意见确定申报名单后推荐上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国有林场、合作社或中药饮片龙头企业等。企业应具有从事中药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企业的法人资格。合作社应是中药材生产和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中药材品种。

  (1)属于广西传统道地药材。鼓励具备国家地理标志、药材之乡、有机认证、绿色认证、药食两用、非物质文化保护及其他各类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的品种申报。

  (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有专业机构出具的种质基源鉴定及中药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在种植或养殖,包括引种或野生变家种上具有较长的历史,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贡献度。

  (3)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高效的资源综合利用度且有利于产业化集群发展。

  (4)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在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标准、产品开发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具备基础条件。

  3.基本条件。

  种植连片面积一般不少于500亩。对于养殖品种,产量较少但全国单品种产量排名靠前、广西为道地主产区、市场紧缺的种植品种等,可适当放宽。

  4.优先条件。

  (1)申报品种为“桂十味”或广西区域特色道地药材品种,申报基地已获评市级“中药材示范基地”;

  (2)已开展溯源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种植标准产品质量控制、可追溯的基地;

  (3)有一定面积的中药材展览展示场馆,产地初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齐全;

  (4)基地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研制有规范包装产品等;

  (5)已开展药膳餐饮等服务的基地,制定有品种相关特色药膳食谱;

  (6)基地已签订有长期合作订单,或以种植大户为主体所建基地;

  (7)服务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明确助农惠农机制的基地。

  (四)遴选数量。

  2022年拟遴选30个中药材示范基地,根据评选结果择优选定。

  三、评审程序

  (一)答辩考察。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材料集中进行答辩评审,形成初评筛选后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专家组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二)部门审定。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七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示范基地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一次基地建设情况,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发展、重点项目进展、推进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各示范基地所在市有关部门要按申报承诺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评估专家,围绕示范基地建设目标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示范性称号授予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品质量严重下滑等行为事件的基地,将取消示范性称号及相关保障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优先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示范基地在产业化开发、项目安排、品牌建设、招标采购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并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二)完善追溯体系。逐步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三)配套相关措施。建立产销体系,鼓励中医医院优先采购“中药材示范基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药品),逐步提高中药饮片在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比例。积极支持国家药典及我区省级标准收载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医保目录。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遴选工作,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组织申报。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10月28日前将当地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一式5份)。未尽事宜,敬请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中医药局:郭芷宁、蒋志敏,0771-2615182、244842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韩富任,0771-2182887。

  自治区林业局:雷明旭,0771-6783883。

  邮箱:ghcy@wsjkw.gxzf.gov.cn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   

  邮编:530021

  附件:1.中药材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

       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中药材示范基地申报表

       4.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乡村振兴局                                    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zyyj.gxzf.gov.cn/xwdt/gxgg/t13128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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