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修订内容和依据
(一)背景。1996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标志着《出生医学证明》走上了全国统一印制并依法管理的轨道。20多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为提高全省妇幼健康管理水平,完善出生登记制度,服务人口管理,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2017年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了《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1日。
(二)修订内容。与2017年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鲁卫发[2017]30号)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一、统一规范称谓。将《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称谓全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公安厅确认,将“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等称谓全部改为“公安机关”,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便于有关部门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能。
二、增加专家会商制度。要求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备案,指导各签发管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同时,定期组织专家对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指导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管理到位。
三、简化办证流程。1.理顺机构职能。更加明确出生医学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职能,消除部分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现象。2.灵活对待诉求。修改了《管理办法》中父亲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将职能划归到机构外出生,修订为若符合相关前置条件,也可申领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3.简化办理程序。取消《管理办法》中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登报挂失的环节。对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群众办证。
四、细化操作标准。对证件申领存放、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机构变更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式样进行了统一要求,对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撤并或取消资质的印章处理流程也进行了详细说明。修订后《管理办法》共八章50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保障工作有法可行,管理有章可依。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分八个章节、共五十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四条。
明确《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
(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至八条。
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和签发机构、公安部门及其户口登记机关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第三章 工作管理,第九至十五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和助产机构在工作中应建立和执行的相关制度。
(四)第四章 签发管理,第十六至三十二条。
明确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具体规定。
(五)第五章 废证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遗失报告、报案、声明、作废的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具体要求。
(七)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至四十八条。
明确对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八)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至五十条。
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适用对象、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做出了说明。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209/t20220923_4076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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