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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施行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发改委印发的《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作出行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上要求,我委从2020年开始分别在医疗美容机构、口腔医疗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方面开展了分级分类(量化)监管试点工作,分专业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为统一制定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打下来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在总结分级分类(量化)监管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我委参考省有关部门做法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办法》系行业评价办法。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规范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等级、结果运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规范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范围。明确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执业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量化赋分、信用评价。乡镇卫生院领办或延伸举办的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信用评价。同时将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行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等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内容。

  (二)明确了评价等级。提出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赋予每个医疗机构1000分的基础分,同时设置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两类指标。评价等级与我委前期开展的医疗美容机构、口腔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管作了衔接,量化分级结果可直接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7日内告知医疗机构并通报审批部门。

  (三)规范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一年一萍,评价结果依法运用到医疗卫生行业许可、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按照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评价、谁公布的原则,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明确试行期限。规定了两年的试行期。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209/t20220930_4084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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