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三部门联合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
时间:2022-09-24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临床用药合理需求,防范和打击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吕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于7月至11月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严格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严禁超剂量、无处方或使用电子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通过网络交易方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二是严格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到达后,购买方由经授权备案的收货人员当场和运输人员完成药品交接,严格履行验收和确认手续,确保送达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与随货同行票据一致,并及时将收货情况反馈销售方。三是严格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购买和使用管理。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医师、护士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本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的管理,严防被他人利用。严禁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应通过印鉴卡平台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未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加强对本单位医师、护士等相关人员管理,督促医师、护士等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四是严格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自建或者选用第三方平台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配置相应的扫码设备,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采购、销售和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通过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五是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卫健部门加大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
吕梁市要求,一是进行自查自纠。由各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依职责和管辖权限部署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对本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购买、使用、储存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深入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整改。二是开展监督检查。由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卫健部门依据部门职责,结合自查情况,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监督检查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曲马多、咪达唑仑、右佐匹克隆、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地佐辛、唑吡坦为重点品种,紧盯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环节,将购销管理作为重点内容。市场监管、公安、卫健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三是严明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实施方案,紧密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落实,以问题为导向,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列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通过联合检查、联合督导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依法严惩违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和滥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原文链接:http://yjj.shanxi.gov.cn/xwzx/jcdt/202209/t20220921_714006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