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24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自治区药监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精神,结合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6〕76号)执行。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精神,我区的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的申报人员,2020—2023年期间,在上述8个县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对选择“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途径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六)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组织开展。
四、个人申报流程
(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在“我是单位用户”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材料,建立本单位用户。
(二)单位用户建立后,申报个人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我是个人用户”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人按照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4.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等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发现不符并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学历情况。
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破格申报应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破格条件要求,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随同申报材料逐级审批,最终经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点击“职称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证书信息,不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四)继续教育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除“四唯”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作如下规定:
1.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在期刊发表的论文(扫描转化成图片格式上传到指定位置)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正文原稿的Word文档,需转化成PDF文档上传。
3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www.nppa.gov.cn)
4.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还须经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因未及时查看答辩通知而未如期参加答辩的,后果自负。
六、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各单位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民营企业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1.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七、评审时间安排
文件下发之日起,申报人员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提交材料。2022年10月20日24时,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10月至11月,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审核、复核及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
八、评审收费
1.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次,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次。
2.收费方式:网上缴费。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委会、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通讯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2号自治区药监局1807室,联系电话:0771-5573069、5870056。
附件:1.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13096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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