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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1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修改理由及联系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余莉罗娟,联系电话:028-86785762、86788233

  电子邮箱:scfda86785769@163.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

   

  附件: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本条件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以上适用范围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三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除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外,均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2.有关行政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有关行政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1.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5.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首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考。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药士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二)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主管药师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5)具备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主管药师: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四)副主任药师

  1.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副主任药师资格理论考试: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副主任药师资格评审: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五)主任药师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第九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

  4.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并推广应用。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6.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复核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标准化工作组主要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技术规范)(排名前5);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5)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过结题验收;主持或组织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4)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厅局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4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编写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等10份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表扬或奖励。

  (6)主持或作为技术专家、统计专家参加过省级以上能力验证计划工作1次以上。

  (7)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年均签发报告不少于100批。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

  (9)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以上学(协)会或继续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7.任主管药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三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编委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二)主任药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本行业的发展。

  4.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5.具有指导本专业副主任药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6.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并颁布。

  (2)获得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或省级专业学会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2项(排名第1)。

  (3)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主持或组织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4)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南等的编制工作2项以上并发布。

  (5)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检查4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扬或奖励。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1)或统计专家(排名第1)承担过全国性能力验证工作。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

  (8)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以上学(协)会或继续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7.任副主任药师以来,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2)作为副主编以上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一年申报。

  (三)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一年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提前一年申报。

  (五)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一)受聘主管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5.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6.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7.负责起草国家级标准并发布2项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三)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4.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5.在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

  6.负责起草国际标准并发布1项以上。

  (四)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五条主任药师评审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副主任药师申报人员,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人员。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乡村振兴政策的职称申报者。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成员”及“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我省相关厅(局)及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四)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及以上万元。

  (五)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国家级刊物是指由国家部委,全国性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等主办的刊物,省级刊物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主办的期刊。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收录期刊。

  (六)“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十七条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申报评审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年月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c103171/2022/9/16/2d6bc0b6322b4d8d8a0df928667c3e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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