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时间:2022-09-1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
序号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
1 | 建议将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修改为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 | 采纳 | ||||
2 | 建议将冷库总容积调整为不少于800立方米并满足实际经营需要。 | 采纳。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冷库总容积修改为不少于500立方米。 | ||||
3 | 建议仓库为自有产权 | 未采纳。《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
4 | 建议第十八条【质量管理记录】增加采购记录 | 采纳 | ||||
5 | 建议:药品第三方物流基于药品现代物流基础上开展的业务,仓储面积可在药品现代物流基础上(第九条【仓储设施】企业要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整件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容积不得少于25000立方米),满足业务规模即可。 | 部分采纳。降低开展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或容积。 | ||||
6 | 建议申请全项委托的企业可以保留原有仓库或保留原有仓库的情况下部分委托以及明确部分委托是否需要委托方变更企业仓库地址或其他报备。 | 全项委托变更事项这一条款已从原文中删除。 | ||||
7 | 建议开展多仓协同的条件,将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条件放宽到控股参股的子公司,不一定非是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 未采纳。药品批发企业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统一管理,才能实现多仓协同,没有企业的控制权,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不可控。 | ||||
8 | 建议:1.对于没有设置高架库的企业,在能达到半自动化运营的情况下,也应允许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 2.省局网站已经公示的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在委托期限到期后可以进行备案延续,不限定受托方必须更换为省内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 | 未采纳。1.即将出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明确接受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的,有符合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 ||||
9 | 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等专营性批发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强制要求符合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可以鼓励实现符合意见要求。 | 采纳。 | ||||
10 | 个别仅涉及具体条款改变部分文字描述、增加计算机系统具体功能等建议不一一列举 | 本意见为对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需达到的基本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配备软硬件设施设备。 | ||||
11 | 涉及委托储存配送以及多仓协同业务的一些具体操作要求,如开展上述业务的资格认定、受托方和委托方范围、受托方禁止事项等内容将以《通知》形式印发,本《意见》中不再涉及这部分内容。 |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1197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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