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时间:2022-09-0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药监药管〔2022〕15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分阶段做好下一步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严格防范疫情反弹、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实施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动态调整管控措施,进一步发挥药店疫情防控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本市药店统筹做好场所管理、人员管理、购药管理、环境消杀、应急处置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屏障,根据疫情防控当前形势与主要任务,对原《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进行修订,形成本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本市药店分阶段推进复工复市,有序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有关工作。主要包含药店的主体责任、场所管理、人员管理、购药管理、环境消杀、应急处置等。

  二、药店的主体责任

  药店的企业负责人是药店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要切实部署好防控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积极发挥药店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加强应急处置演练。

  三、场所管理

  一是加强入店查验。药店门口张贴疫情防控相关提示和要求,设置“场所码”或健康核验一体机“数字哨兵”,“场所码”在店门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布设,做到进店人员应扫尽扫、应验尽验(随申码、核酸检验结果)。进行小窗交接的寄递人员也应扫码,并查验电子通行证,确认其持有效通行证后方可开展订单交接。无法扫码、亮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可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纸质“随申码”离线码,由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用手机“随申办”扫市民纸质“随申码”离线码核验健康状况,并登记信息。顾客应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且无异常(<37.3℃)后方可进店,测温异常的劝其就医;查码发现异常立即劝离并按规定上报,即刻闭店消杀,等候下一步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是做好错峰限流。药店由线上销售向线上、线下同步销售转换。设置“退烧止咳药”专区(专柜)并用指示牌标示。根据店堂面积和布局合理划设进出通道,限制客流量、控制店内人员规模,线下经营恢复初期限流把握相对从紧。可设置收银台等候“1米线”、顾客和快递人员应分隔“2米线”等提示标识,提醒顾客保持安全距离。人流过大时应停止顾客继续进入,安排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疏导、进店限流等工作,确保安全有序。

  四、人员防护

  根据全市疫情防控阶段部署,药店从业人员从全封闭管理向点对点闭环通勤转换,并按后续常态化防控政策统一调整。药店应做到“员工底数清”“每日健康状况清”,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制度和操作培训,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根据疫情防控最新规定组织员工做好核酸与抗原检测工作。到岗人员应落实场所码扫码与体温检测工作,店员在营业中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并戴手套,及时对接触部位进行消毒。

  五、购药管理

  一是持续发挥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对入店购药者逐一询问是否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将相关人员引导到专区(专柜),引导消费者登录“随申办”小程序扫描药店防疫登记码填报个人信息,药店通过特殊药品监管系统核对购药者填报的个人信息,并将购药信息进行关联上传。

  二是做好信息共享。药店应通过后台系统维护及时更新和共享“上海药店”应用程序的联系方式、库存药品等信息,确保显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市民查询和对接。

  六、环境消杀

  零售药店在恢复经营前,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对场所环境开展一次全面的预防性消毒,对重点区域逐一开展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应消尽消。复市后每日定时对经营场所,包括柜台、收银台、货架、店门口等人流密集区域进行重点消毒。

  七、应急处置

  药店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阳性人员转运通道,从而确保突发情况下能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药店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防控办,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一同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同一空间)。发现随申码为红、黄码人员时,应立即报告属地防控办,协同做好后续处置。出现核酸、抗原检测异常人员,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应立即停止营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调、管控等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zx-yp/20220524/0c5925cfef7f4236b3f2fffbb5f9334c.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