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公告 (第一版)(2022年第9号)
时间:2022-09-0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精准防控的相关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政策,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统筹部署和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现将工作指南公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
1.全省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实名登记制度,并按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测量顾客体温、查看健康码、扫描场所码、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2.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应张贴公告,放置消毒液,在对顾客进行疫情防控提示的基础上,注明所属区域疫情防控部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3.药店销售人员应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
4.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使用“云流通公共服务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销售情况、购药人员实名信息、健康状况实行登记。存在咳嗽发热、7天内多次购买、单次购买多疗程药物等情况时,购药人员信息数据重点标记后推送辖区街道(社区)进行风险研判。药品零售企业查验发现健康码异常的顾客,应立即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
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查验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填写情况后,方可向顾客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
(二)所在县(市、区)出现本土疫情时
1.在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和属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作用。小程序将所有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顾客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进行管理。
2.购药人员存在异常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7天内多次购买、单次购买多疗程药物、抵边地区境外人员购药、共同居住者症状异常等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劝导其前往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开展药品销售实名登记的基础上,主动提醒购药顾客开展核酸检测。查验发现健康码异常的顾客,立即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做好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购药信息推送顾客所在地街道(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4.药店销售人员应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
二、各地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守疫情防控“早发现”工作要求,充分运用小程序服务疫情防控大局,高度重视药品零售企业预警监测作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收集汇总辖区药店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销售信息,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和疾控部门推送以供疫情防控研判。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责,督促药店做好销售人员核酸检测、扫码测温、登记报告、消毒防护、防疫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基础上,组织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依法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要对涉及药店及活动轨迹周边药店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约谈、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屡次未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的药店可会同有关部门果断采取关停、曝光等有力措施。
(三)各地疫情防控部门要统一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指挥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统筹兼顾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避免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确保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作用持续有效发挥。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公告 (第一版)(2022年第9号).pdf
原文链接: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5c9eb20d-7af7-4651-8b0c-c7c66cd75c3d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