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事项审批权限的通告
时间:2022-09-0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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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2022年 第8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厦门市
行使部分省级事项审批权限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地方更大发展自主权,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9月1日起,委托福州市实施福州市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和“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委托厦门市实施厦门市辖区内企业申报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委托福州市行使的省级事项审批权限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福州市事项,主要依托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经营管理类141-155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22、121或5、9、51、52、55、69、72、76、107、117、128、129、159、166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古三座、树兜站后,步行至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83215774。
二、委托厦门市行使的省级事项审批权限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厦门市事项,主要依托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厅7号、8号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可以乘坐18路,42路,49路,85路,137路,427路,431路,433路,640路,740路,847路,947路,990路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BRT:可以乘坐BRT快1路、BRT快2路、BRT快5路,BRT快6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
行车路线:可以沿着“云顶北路” 往岛外方向,行驶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公交站点下车即可 。
联系电话:0592-7703550。
特此通告。
附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市、厦门市实施事项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市、厦门市实施事项表(共3项)
序号 | 事项 主项 | 事项子项 | 事项孙项 | 设立依据 | 省级下放部门 | 建议下放方式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网络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3.向社会公开资格证书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 仅委托福州市。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机构名称变更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负责人变更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地址变更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域名、IP地址变更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补办 |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
非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2 | 自贸区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核发备案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严厉打击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网络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2.违法行为涉及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仅委托福州市。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变更备案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地址变更备案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网站域名、IP地址变更备案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机构名称变更备案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网站负责人变更备案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注销备案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补办备案 |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
自贸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换发备案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3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 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 仅委托厦门市。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变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负责人变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减经营范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22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gstg/tzgg/202208/t20220831_5984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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